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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评论一下:
1、你的证据引述与认定,个人认为过于草率。比如,”天行队”、“煊儿”、“马小飞”与“老张”与公司,以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个人意见,证据远不能说充分。
2、虽然死了人,但是我不赞同引述刑法。中国刑事手段使用泛滥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在适用刑事责任方面,应当慎之又慎。事实上,个人意见,国内刑事责任面积太宽,结构不合理,所以,反感并且反对在本案中适用刑事责任。
3、个人认为,本案的关键,第一还是落实利益关系。既,首先确定这是一次商业队,是有盈利目的的,也就是说,确认这是一次经营行为,其次,落实在此次灵山事件中,究竟谁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张”从中获得了了经济利益,追究他的民事责任,我认为应当,否则,司法很难支持。
4、赔偿数额。鉴于国内的民事责任是补偿原则,按照目前司法环境看,即使认定了责任人,但是赔偿数额究竟是多少,很难说。
根本上讲,我个人赞同追究这次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希望有一天国内的民事责任能够采用惩罚原则。但是,我反对适用刑事责任,并且,我也不赞同现在就说证据确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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