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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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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活动重大失误致人死亡案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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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2-12-26 08:03:09 | 只看该作者
同志哥,你这是写起诉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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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要比这个详细十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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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8:12:48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08:03
同志哥,你这是写起诉状么?

起诉状要比这个详细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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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2-12-26 08:29:44 | 只看该作者
简单评论一下:
1、你的证据引述与认定,个人认为过于草率。比如,”天行队”、“煊儿”、“马小飞”与“老张”与公司,以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个人意见,证据远不能说充分。
2、虽然死了人,但是我不赞同引述刑法。中国刑事手段使用泛滥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在适用刑事责任方面,应当慎之又慎。事实上,个人意见,国内刑事责任面积太宽,结构不合理,所以,反感并且反对在本案中适用刑事责任。
3、个人认为,本案的关键,第一还是落实利益关系。既,首先确定这是一次商业队,是有盈利目的的,也就是说,确认这是一次经营行为,其次,落实在此次灵山事件中,究竟谁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如果有证据证明“老张”从中获得了了经济利益,追究他的民事责任,我认为应当,否则,司法很难支持。
4、赔偿数额。鉴于国内的民事责任是补偿原则,按照目前司法环境看,即使认定了责任人,但是赔偿数额究竟是多少,很难说。
根本上讲,我个人赞同追究这次活动组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希望有一天国内的民事责任能够采用惩罚原则。但是,我反对适用刑事责任,并且,我也不赞同现在就说证据确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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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第一点,不想说,也不想详细运用法条剖析四者关系,留给律师了;针对第二点,从民事角度起诉是遇难家属最错误的选择;第三,利益关系是煊儿的反击武器,留给她的律师;4.依然是民事角度起诉是家属最错误的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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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2-12-26 08:53:3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探讨法律知识的好帖子

但法律有时是很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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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国内的法律,大部分时候很扯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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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8:54:11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08:29
简单评论一下:
1、你的证据引述与认定,个人认为过于草率。比如,”天行队”、“煊儿”、“马小飞”与“老 ...

针对你的第一点,不想说,也不想详细运用法条剖析四者关系,留给律师了;针对第二点,从民事角度起诉是遇难家属最错误的选择;第三,利益关系是煊儿的反击武器,留给她的律师;4.依然是民事角度起诉是家属最错误的选择,整个事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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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解释: 1、继续反对刑事责任滥用。国内刑事责任使用泛滥,结构不合理,已经很触目惊心了,在这个案件中,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实际上是“非法经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2、“过失致人死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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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2-12-26 09:24:17 | 只看该作者
新人未必是马甲,马甲未必说假话,大家何必纠缠什么马甲不马甲,畅所欲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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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12-12-26 09:23:1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探讨,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对,也不能武断的认定别人的观点错。支持自由探讨,反对互相攻讦。更反对某些人动不动就堵别人的嘴,不让别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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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12-12-26 09:26:36 | 只看该作者
木光海 发表于 2012-12-26 08:54
针对你的第一点,不想说,也不想详细运用法条剖析四者关系,留给律师了;针对第二点,从民事角度起诉是遇 ...

补充解释:
1、继续反对刑事责任滥用。国内刑事责任使用泛滥,结构不合理,已经很触目惊心了,在这个案件中,即使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实际上是“非法经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竞合。
2、“过失致人死亡”是公诉案件,按照个人对国内司法的理解,公安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可能性几乎没有,所以,即使从受害者家属角度看,刑事诉讼也未必是有利的选择。
最后,从完善户外运动也好,从改善整体环境也好,改变补偿性的民事责任原则,恐怕比一此追究刑事责任更为有效。当然,很困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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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观点,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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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6 09:29:18 | 只看该作者
shuichai 发表于 2012-12-26 09:26
补充解释:
1、继续反对刑事责任滥用。国内刑事责任使用泛滥,结构不合理,已经很触目惊心了,在这个案件 ...

好观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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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12-12-26 09:32:37 | 只看该作者
Lao Q 发表于 2012-12-25 23:39
法律普及贴,但问题想请教一下:1、发布活动贴中有大段的免责条款,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盾牌。2、绿 ...

1、根本上还是要区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对于经营活动,因为存在合同关系,存在经营行为,根据合同法以及旅游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应当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不存在经营行为,组织者不对参与者承担民事上的保护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应当是有效的。毕竟,大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追究绿野连带责任很难,至于应该不应该?我认为不应该。毕竟,绿野只是一个信息平台,信息不是他发的,如果他随意禁锢他人发言,反倒可能涉及侵犯言论自由了。但是,从安全角度讲,绿野应该完善管理,比如,本人已经发帖建议建立、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尽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谢谢。

点评

1.免责条款无法律效力,这个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而且事实关系清晰; 2.跟追究绿野的责任,遇难家属收集证据比较论难,这个是事实,你别忘记了两位备案领队是绿野认证授权,可以发活动的,这属于一种民事授权行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26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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