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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man 发表于 2012-12-26 09:50
本人法盲,也不认识煊儿,只是针对“欺诈行为”有点疑惑
文中“欺诈行为”的法律定义很清楚,关键在“故意 ...
法律上这个“故意”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知道,一种是应当知道。前一种是说,你明明知道这样做(或者不这样做)会怎么样,但还是做了(或者没做)。后一种是说,你应当知道这样做(或者不这样做)会怎么样,但还是做了(或者没做)。
在本案中,作为组织者,尤其是商业活动的组织者,他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那么,他在发布活动的时候,应当知道上边的天气情况以及可能的后果,如果他没有这个预见能力,他就不应当发布这种信息。很简单,天冷,上山会冻死人,我看属于常识,而且北京政府发了气象预警。这种情况下,不论组织者什么托词,我们都有理由认为他知道。
还有一个侧面证据。就是在召集帖里,很明确说了“活动强度不大”“老驴溜腿、新驴拉练”、“山上有点凉,可以多穿件衣服”,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组织者对天气问题有一定的认识的,第二,组织者有误导的嫌疑。
所以,如果说组织者说,我不知道上面有危险,我个人看,他在撒谎,以此推脱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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