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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222东灵山事件捡包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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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1-2 15:16: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猪猪球球 于 2013-1-4 12:24 编辑

对1222东灵山事件捡包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谢谢关注本帖。
欢迎讨论,引用客观证物,进行理性推理,探讨或有法律责任,勿做主观裁定


捡包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点:把包拿走,只留下食物和水的主观原因及客观后果。(难点:心理活动不易还原及证实。)

据一起户外帖子:捡包A队领队认为有一起户外队员体力不支弃包(A领队已知B队不经过放包地,该队员只可能来自A下撤老驴前队或C队),又担心还有人在山上,此地为下撤必经之地,把食物和水留下了。下山后,A领队与C领队交流。C队领队还包,并告诉天行领队,嫌重,把食物和水留下了。

因主观原因不易还原,以下只讨论在一起户外帖子中陈述的“担心还有人在山上”和“嫌重”这两种主观原因,而留下食物和水,把包捡走的行为,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考虑其他主观原因。

1、即使小飞和无碍没有回到还包地,如果从组织户外活动的领队角度(A队其它后队队员不会去捡包,因帖子中说这些队员谁也不愿背),从其具有的户外活动常识、近期多次组织东灵山户外活动熟悉山况,承担本次东灵山救援演练活动领队职责等角度,16:30左右决定捡包,并因担心还有人在山上,却只留下了食物和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若调查和审判结果是小飞和无碍没有回到放包地,A领队仍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即使是象征性的判罚),这将成为中国户外史上的一个经典判例。

A领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原因在于:取包是小飞和无碍的抗寒首选,放包地是原路下撤必经地,是按原路下撤与本队搜救队会合的必经地,包可以成为地标以辅助辨向(食物和水做为地标的效能远低于背包,还会被大风刮跑或大雪覆盖)。如果包在,小飞没有找到包并定位准确,则小飞可以肯定不在放包处,能够确定已迷路或迷向,可以及时修正自救和搜救方案。如果包不在,在无有效定位设备情况下,小飞两人即使身处与放包处相似的环境中,也不能确定是否迷路或迷向
,增加了自救和搜救难度。包已不在,对雪夜遇险人员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可能直接导致体力急剧下降,求生欲望和能力下降,加速遇难过程。

3、若调查结果是小飞和无碍曾回到放包地,A领队无论是“担心还有人在山上”还是“嫌重”,把包捡走只留下食物和水,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有心或无心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4、若捡包或下撤途中,A领队和C领队曾就捡包事宜通联过,因C领队明确知道包为天行冲顶队员所留,视通联时点和通联内容而定,C领队可能需承担A领队捡包的部分连带法律责任。

一个疑点:
16:25  A队下撤后队在放包地休息,没看到其它队,停留三分钟以上(找寻弃包人)。
16:30 C队被A下撤前队在垭口追上。C队抄送B队,“下马威队和孔涧队已经全部从下马威下撤,让他们景区队的发车。”
17:07 C队回到车上。
17:09 A下撤后队回到车上。(据“白色墙角”述,大约16:45还包。与一起户外描述有差异。)


在16:30/17:09之前,C队是否与A下撤后队曾有通联?A下撤前队与A下撤后队是否曾有通联?这两个问题,在帖中都回避了。很可能有,因为这是救援演习活动,只有保证所有人员安全下撤,C队才会在16:30向B队发出,“下马威队和孔涧队已经全部从下马威下撤,让他们景区队的发车。”在通联时,有没有通告背包的事情?若有,C领队可能需承担A领队捡包的部分连带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点评

第一,包在公共区域无人看管。第二,包上无声明具体某人拥有并拒绝移动。第三,拾取人无主观占有。好比大街上也有个包,旁边没人,拾取者交公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特别规定山上的包不准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5 11:08
现在, 捡包地点和放水及方便面的地点也存在偏差, 一起户外强调放水和方便面的地方就是捡包地点. 而根据救援队的图, 捡包地点和放水及方便面的地点差了十万八千里. 到底谁在说谎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4 10:25
你一直强调你说或有,是吧,但是你的帖子标题写的是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分析,文章内容是推测,文章标题是肯定语气,你这么纠结是想表达啥?想表达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3 00:27
好一句心底无私天地宽,你也不扪心自问,半夜惊醒,你心可曾安过,又在这混淆是非的功夫,还不如多求求家属不要上法庭起诉天行队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3 00:09
最见不得混淆是非,法律责任见传送门:关于天行队12月22日灵山事件法律事实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探讨 http://bbs.lvye.cn/thread-600446-1-1.htm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3:59
岳飞当年就是“莫须有”被秦桧害死的,看来你这莫须有的罪名捏拿的很有风马牛不相及之感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3:38
包不是抢的,,不负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2:21
通篇都是你主观臆断的东西,连个像样的法条都拿不出来,你还是替煊儿和老张想想,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经营罪和商业欺诈这三条他们怎么躲得过去吧,就别替别人操心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53
楼主应该说清楚要负哪方面的法律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49
1.无自发光系统的包如何在黑夜中做路标?2.煊儿回忆联系他们的时候一直说在五指峰,没有提到包;3.包的位置放在中午吃饭的地方,小鱼司令上去救援的时候过了这片地方,手电指路他们都没看到,如何看到黑暗中的包;4.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47
造谣也要长点脑子吧,你挺会编的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42
经过鉴定。楼主为天行队的托,特意来制造舆论导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32
楼主完全是臆想!证据吗,因为2人是孔涧附近被发现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1:15
欢迎讨论,引用客观证物,探讨或有法律责任,勿做主观裁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20:29
纯属伪命题,法盲,捡包有什么法律责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18:53
如果你是某水军,我将了解到的谎言一一给你们曝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16:05
2#
 楼主| 发表于 2013-1-2 15:30:0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猪猪球球 于 2013-1-4 10:14 编辑
menglandao 发表于 2013-1-2 15:25
楼主辛苦了,写出这么好的帖子



捡包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大家对1222东灵山事件的一个争论焦点。

把思考内容和分析结果整理出来,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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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3-1-2 15:41:43 | 只看该作者
有些东西没有透明,包括天行队领队和三名救援队员对事件的不真实和欺骗性。有时间去问清吧。

点评

敬请直言! 欢迎讨论,引用客观证物,探讨或有法律责任,勿做主观裁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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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3-1-2 16:03:27 | 只看该作者
在说一点:天行队车上的“收车费的”,还在为车费停在北京境内迟迟不开车。

他们根本没有意识到事件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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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2 16:05:5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是某水军,我将了解到的谎言一一给你们曝光。

点评

我是水军好了,请曝光新的信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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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2 16:08:43 | 只看该作者
孩子王! 发表于 2013-1-2 16:05
如果你是某水军,我将了解到的谎言一一给你们曝光。

我是水军好了,请曝光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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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2 16:16:04 |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层面可以提捡包的事,但经不起推敲,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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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2 16:21:02 | 只看该作者
无碍方以及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了。
另外据说上身暴露得是无碍。用不了多久就会有完整事实呈现得,也许得有人除了赔钱还有可能进监狱。
       如果按年收入和家庭负担情况赔款,好歹算一下也得大几百万得赔偿诉求。大家还是稍等几天看看怎么审理吧。就我看无碍家不差钱,并且论坛内有人有意无意得在掩盖事实分散注意力。应该很快就会有客观事实被还原,在这里忽悠得过分只能激怒无碍家人,如果事实认定欺诈最清5年苦窑。

点评

严惩,让他们下去陪无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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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2 16:21:49 | 只看该作者
无碍方以及诉诸法律解决问题了。
另外据说上身暴露得是无碍。用不了多久就会有完整事实呈现得,也许得有人除了赔钱还有可能进监狱。
       如果按年收入和家庭负担情况赔款,好歹算一下也得大几百万得赔偿诉求。大家还是稍等几天看看怎么审理吧。就我看无碍家不差钱,并且论坛内有人有意无意得在掩盖事实分散注意力。应该很快就会有客观事实被还原,在这里忽悠得过分只能激怒无碍家人,如果事实认定欺诈最清5年苦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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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3-1-2 16:26:31 | 只看该作者
不明真相的人,不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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