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猪猪球球 于 2013-1-4 12:24 编辑
对1222东灵山事件捡包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的分析
谢谢关注本帖。
欢迎讨论,引用客观证物,进行理性推理,探讨或有法律责任,勿做主观裁定。
捡包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点:把包拿走,只留下食物和水的主观原因及客观后果。(难点:心理活动不易还原及证实。)
据一起户外帖子:捡包A队领队认为有一起户外队员体力不支弃包(A领队已知B队不经过放包地,该队员只可能来自A下撤老驴前队或C队),又担心还有人在山上,此地为下撤必经之地,把食物和水留下了。下山后,A领队与C领队交流。C队领队还包,并告诉天行领队,嫌重,把食物和水留下了。
因主观原因不易还原,以下只讨论在一起户外帖子中陈述的“担心还有人在山上”和“嫌重”这两种主观原因,而留下食物和水,把包捡走的行为,可能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考虑其他主观原因。
1、即使小飞和无碍没有回到还包地,如果从组织户外活动的领队角度(A队其它后队队员不会去捡包,因帖子中说这些队员谁也不愿背),从其具有的户外活动常识、近期多次组织东灵山户外活动熟悉山况,承担本次东灵山救援演练活动领队职责等角度,16:30左右决定捡包,并因担心还有人在山上,却只留下了食物和水,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若调查和审判结果是小飞和无碍没有回到放包地,A领队仍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即使是象征性的判罚),这将成为中国户外史上的一个经典判例。
A领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原因在于:取包是小飞和无碍的抗寒首选,放包地是原路下撤必经地,是按原路下撤与本队搜救队会合的必经地,包可以成为地标以辅助辨向(食物和水做为地标的效能远低于背包,还会被大风刮跑或大雪覆盖)。如果包在,小飞没有找到包并定位准确,则小飞可以肯定不在放包处,能够确定已迷路或迷向,可以及时修正自救和搜救方案。如果包不在,在无有效定位设备情况下,小飞两人即使身处与放包处相似的环境中,也不能确定是否迷路或迷向,增加了自救和搜救难度。包已不在,对雪夜遇险人员的精神打击是巨大的,可能直接导致体力急剧下降,求生欲望和能力下降,加速遇难过程。
3、若调查结果是小飞和无碍曾回到放包地,A领队无论是“担心还有人在山上”还是“嫌重”,把包捡走只留下食物和水,都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有心或无心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4、若捡包或下撤途中,A领队和C领队曾就捡包事宜通联过,因C领队明确知道包为天行冲顶队员所留,视通联时点和通联内容而定,C领队可能需承担A领队捡包的部分连带法律责任。
一个疑点:
16:25 A队下撤后队在放包地休息,没看到其它队,停留三分钟以上(找寻弃包人)。
16:30 C队被A下撤前队在垭口追上。C队抄送B队,“下马威队和孔涧队已经全部从下马威下撤,让他们景区队的发车。”
17:07 C队回到车上。
17:09 A下撤后队回到车上。(据“白色墙角”述,大约16:45还包。与一起户外描述有差异。)
在16:30/17:09之前,C队是否与A下撤后队曾有通联?A下撤前队与A下撤后队是否曾有通联?这两个问题,在帖中都回避了。很可能有,因为这是救援演习活动,只有保证所有人员安全下撤,C队才会在16:30向B队发出,“下马威队和孔涧队已经全部从下马威下撤,让他们景区队的发车。”在通联时,有没有通告背包的事情?若有,C领队可能需承担A领队捡包的部分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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