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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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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命丧大峡谷父母担主责 4名驴友赔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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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6-19 20:25:45 | 只看该作者
猛哥 发表于 2014-6-19 19:22
如果不是未成年,是不是队友领队责任会轻很多?!

如果是猛哥,只能自己监护自己,别人监护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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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6-19 20:27:14 | 只看该作者
死亡赔偿金757020元是怎样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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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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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6-19 20:39:57 | 只看该作者
母亲应付9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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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母亲应该负100%责任。你是监护人,为何不带在身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0 08:50
母亲没尽到监管责任,应该坐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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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6-19 20:40:5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需要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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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4-6-19 20:44: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照天照地 发表于 2014-6-19 20:39
母亲应付90%的责任

母亲没尽到监管责任,应该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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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6-19 20:49: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4-6-19 21:01 编辑

车主不仅一分钱不收,还要多花钱:多一人乘车,重量增加,多花一点汽油吧?意味着车主要自己多花钱!
比纯AA还纯吧?领队(车主)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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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车祸判赔119万 便车还敢让搭吗》
转自搜狐网,汽车版

日前,一则车祸赔偿新闻在众车主间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某媒体报道,宁波的郑女士搭乘当年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柳先生最终向郑女士赔偿119万元。



  这则因“搭便车”而引发的巨额赔偿事件,引发了车主们关于“好意搭乘”风险的热烈讨论。事实上,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族往往会在上下班路上免费捎带同事、邻居或者在节假日载上朋友一起出游。然而,一个法律问题却往往被人们忽视: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

  事件回放“搭便车”引发赔偿

  2005年3月,郑女士搭乘同学柳先生的车去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柳先生的车撞上了卡车,由于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破了点皮,但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到车外,造成郑女士下半身瘫痪。

  在法庭上,郑女士称既然自己搭乘了柳先生的车,那么柳先生就应该担负起保障她安全的义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柳先生驾驶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该对其伤残承担赔偿责任。而柳先生表示,搭乘是郑女士提出来的,自己仅出于好意让郑女士搭了“顺风车”,郑女士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系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要赔也只是对郑女士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进行了调解,使郑女士和柳先生分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日前,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119万元。

  事实上,因“好意搭乘”引发的案例此前在我省已有发生,去年,我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因搭顺风车而受伤的林某获得车主孙某1200余元的损害赔偿。

  事件影响有车族尴尬处境

  “现在车主的风险真大啊,以后不敢再让人随便搭车了。”“以后再让别人搭车,得提前签一份书面协议,注明如果发生事故,乘车者责任自负,免得出了事,给自己惹一身麻烦。”当记者就此事采访车主时,不少车主表示,这件事对他们的触动很大,让他们清醒地意识到,好意让朋友搭顺风车也是有风险的。更有一些车主表示,“为保险起见,今后除了自己的家人,一律婉言回绝其他人的搭乘要求”。

  但采访中,也有车主认为,“好意搭乘”不能因噎废食。车主刘先生在谈起此事对他本人的最大触动时说:“车子设计了好几个座位,总是要搭人的,就算是自己的兄弟姐妹搭车出了事也要承担责任的,最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搭乘,而在于应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

  “在市区内开车,一般不会出什么大的交通事故,让朋友搭车应该不会遇到这种事,当然,如果出远门的话,最好不让别人搭车,谁也不知道路上会发生什么事。”车主吴先生表示,今后要酌情处理。

  “完全不让朋友、同事搭车也是不可能的事。”作为某车友会的一员,车主马先生认为,“如果自己的车空着又顺路,却不让朋友搭,这与我国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相违背。”但他也坦言,听到这事后他感到作为车主的处境越来越尴尬了。

  法官说法“搭便车”尚属法律空白

  据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即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目前,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还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

  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毕竟在中国私车一族也不是十分富有的强势群体,而且在交通事故中会导致车辆报废,车主自身也会受到损害。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于无偿的“好意同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

  律师观点同意“搭便车”就要负责任

  那么,好意让朋友“搭便车”,发生车祸时,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这样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赔偿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银律师事务所的陈华兴律师。

  陈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说,如果驾驶人员同意别人搭乘车,无论是无偿或收取一定费用,都在实际上形成了“搭乘关系”,作为车辆驾驶员就需要对车上搭乘人员的生命安全负责任,如果造成搭乘人员伤亡事故,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判赔偿或补偿。因为乘车人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乘车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但如果车主与搭乘人签订有相关的“搭乘协议”,是否能完全免除责任呢?

  陈律师表示,签订“搭乘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会对“搭乘协议”有所考虑,但从法律上讲,车主或驾驶员因本身过错,驾驶不当,或者违法行车,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搭乘人员重大伤害时,这样的“搭乘协议”并不能免除驾驶人或车主的责任。

  规避风险投保与安全驾车是关键

  好意让人搭车,结果却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包袱,怎样才能规避风险成了有车族关心的话题。那么,作为车主应如何降低这类风险呢?

  对此,陈律师认为,首先是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的保险中包含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其次是事先约定,乘车前,双方至少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再次是要谨慎驾驶,驾驶员或车主保证车辆行驶安全才是避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无偿的“搭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经费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安慰,就可以避免乐于助人反遭赔偿的尴尬。

  据了解,一些西方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并在立法上给予支持。因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对社会有益。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就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意思是搭乘者在选择无偿搭乘时,应该对机动车的种种意外有一个清醒认识,既然意识到了危险而又自愿面对这种危险,那么就不能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当然,前提是双方都不能有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国外也鼓励搭乘者通过保险的形式转移风险。

  编后

  目前,随着城市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上下班、出行的主要工具,在汽车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在我们这个以文明著称的国度里,朋友间搭个便车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随着这种“好意同乘”的情况逐渐增多,同乘者受伤事故也时有发生,并频频诉之于法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好意同乘”没有相关的规定,使得各地法院在处理“好意同乘”时莫衷一是。“好意同乘”作为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现象已大量存在,如何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参考国外的立法,降低“好意同乘”风险率恐怕是众车主关注的焦点。

  “我以前经常让同事搭顺风车,如果出事都来索赔,以后谁还敢给别人行这个方便?”“以后同事间出去采访,在本市还发生不了什么大的车祸,要是去外地上高速,出点事情责任到底怎么算呢?”“现在人情已经有点冷漠,以后谁还敢开车带朋友们出去,这样会使人与人之间疏远的。”笔者周围不少朋友都提出疑问。同时也有部分人认为应该抛开感情,单纯从法律角度讲这个问题,认为驾驶者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协商适当补偿,但对方不应要价过高,驾驶者若负次要或不负责任,可不给补偿。如果读者对“好意同乘”出车祸有什么想法的话,可以发邮件到shi914song@126.com,共同讨论一下作为车主应该如何面对搭便车的问题。

  相关新闻

  坐在后排不必系安全带吗?

  在“女子搭顺风车遇车祸获赔119万元”事件中,有一个细节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事件中的柳先生开着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因其系了安全带,只擦伤了点皮,但是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下半身瘫痪。

  事实上,汽车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热点问题,虽然安全气囊、ABS、EBD等有关行车安全的装置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人们在购车时也会格外关注这些主、被动安全装备,但在实际用车过程中,却依然存在着一些安全乘车误区。

  “前排驾驶员和副驾驶座上的人应系安全带,但是坐在后排坐椅上的人,不系安全带是很安全的。”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不少私家车的后排坐椅套都将安全带包裹在内,使得后排坐椅没有安全带可系。“坐在后排坐椅上很安全,所以根本不用系安全带。”这几乎成为很多车主的一致想法。

  但记者从汽车厂家进行的安全测试中了解到,当轿车以每小时60公里满载4人行驶时,正面与障碍物相撞,结果是没有系安全带的后排乘客越过前排座椅,直接撞到了前挡风玻璃上,其中坐在司机后的乘客还把前挡风玻璃撞碎。从后排假人身上获得的数据显示,这种状况下,后排乘客将受到足以致命的外部冲击,而前排乘客则因气囊弹出没有受到伤害。

  此外,日本东京大学对10万多起交通事故的分析结果显示,如果后排的人系了安全带,前排系了安全带的人的死亡率将降低80%。因为后排坐椅上没有系安全带的乘客会猛烈撞击前排坐椅的后部,这就会对司机或前排座位上的乘客形成极大的冲击力,使他们在车祸中死亡的概率增加大约5倍。

  因此,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是安全的说法并没有科学道理,在高速行驶时,如果不系安全带,车上的每一个座位都存在安全隐患。


点评

如同春节小品,好人难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0 12:11
下面死了的才陪30多万,这活着的,而且还只是承担部分责任的,却赔了100多万,这女人更值钱?。。。神马世道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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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6-19 20:52: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4-6-19 20:58 编辑

车主不仅一分钱不收,还要多花钱:多一人乘车,重量增加,多花一点汽油吧?意味着车主要自己多花钱!
比纯AA还纯吧?领队(车主)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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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 车主赔了三十万搭车人不幸身亡,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律师称车主应担责》
2012年08月03日
稿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庐江县村民谢强搭乘邻居余伟的“顺风车”去江苏淮安打工,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谢强不幸当场身亡。近日,通过多方调解,车主余伟赔偿谢强亲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2011年6月底,家住在庐江县龙桥镇夹板村的余伟和谢强商量去江苏淮安打工,并由余伟驾车前往。当汽车行驶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处时,余伟驾驶的车辆后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谢强被甩出车外不幸当场死亡,余伟则没有大碍。


  事故发生后,谢强亲属悲痛万分,认为是余伟的过失导致谢强死亡,要求余伟赔偿。而余伟认为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搭载谢强也是免费的,发生这样的事情纯属意外,不需要承担责任。

  余伟与死者谢强亲属的矛盾逐渐激化,夹板村委会调解几次都未果。当地司法所在获知这一情况后,立即介入调解。

  余伟坚持认为,主观上他也不愿发生这样的交通意外,觉得难以接受。而调解人员也指出过高的赔偿要求对余伟不公平。通过反复沟通,近日,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余伟赔偿谢强亲属各项费用30万元。

  好心让人搭车,车主该不该赔偿或补偿呢?

  省城陈律师表示,车主不能免责。“乘车人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出交通事故的风险,车主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不过作为一种无偿行为,它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不能要求车主按客运合同来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同等的赔偿责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确立的公平原则,视事故中具体情况追究各自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范海波 刘磊 记者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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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4-6-19 21:10: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4-6-19 21:10 编辑

@虫虫:服装@八角村老洪@只玩不问!@老特@eijuil

请看我26楼、27楼留言!

点评

糊涂,不评论。 相关法律缺失,不同的法官可能宣判的结果不同,还有不同的时期,也可能有差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0 09:03
海豹兄发现的: 版规把领队的权力给得过大,这无疑置领队于巨大风险之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9 22:40
老海豹忽略以关键点,都是在交通工具以内,并有赔偿人操作的工具。户外只要不玩高大上的,都是需要单独完成的个体。即便这样管你赚没赚钱,发帖人依然有巨大风险。所以少发活动,只跟活动。也可独行,才是上上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1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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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6-19 21:27: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qdragon 于 2014-6-19 21:38 编辑

这么长时间以来,本版上讨论的AA问题看来在现实案例面前

还是过于幼稚了。

我说过,道理不道理的不是自己能争论出来的,也不是自己

说怎样就是怎样的,那是综合所有情况决定出来的。


说白了,一个案例,怎么解释都有道理,都是角度问题,

其结果必然是各方力量角力的结果,是各方各种力量

的分力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所谓的“公平”了。


一直有人想把很多事辩论清楚了,在我看来,那都是

小孩子的幼稚思维,因为我知道小孩子考虑问题还只是

简单的几个因素,而大人能看到很多表面上看不见的因素,

最终起作用的还离不开这些我能看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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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6-19 21:32: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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