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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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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大反转!骑行活动途中死亡 家属索赔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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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7-9-24 11:14: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4 11:36 编辑

1、汤某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增加了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

2、但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汤某对大家的饮酒行为有任何的提醒和劝告,反而是有大量证据表明汤某自己也和大家一起饮酒。

3、此外,作为组织者的汤某只要安排或者建议一两名骑友跟随在刘某某附近进行提醒或随时提供帮助,刘某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几率就会降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人在现场以致耽搁了黄金救助时间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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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增加了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如此,汤某为何不在活动前声明中午不能饮酒?午餐后大多数人还要骑行会原处吧?还有几小时的骑行吧?为何要喝酒?最多喝1、2听啤酒意思一下得了。我记得刘某喝了4瓶啤酒?睡到下午四点?明显是喝多了甚至喝醉了?汤某作为活动召集人,有义务制止刘某过量饮酒。另外,应该知道刘某喝多了,醒酒时间不够,落在最后,应该劝其继续休息或打车等。。。。至少安排1、2人陪着,其他人分队,自行骑行回家不等人,就是说分成两个队伍。。。我说的这些,除了不许喝酒,其他的,让一个普通领队做到,很难很难。。。。但从逻辑上、道理上应该做到。汤某自认倒霉吧,其他领队警醒吧,领队不是认识几条线路加上体力好就能做的,领队必须有领导能力与管理能力!


我认为判罚汤某一些赔偿,不冤枉,1~5万元都行。
其他六人只是队员,他们不是救援队员或急诊医生,不是大企业大单位保卫干部——不具备那些特殊职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哪会做到那种防范标准?不应被判罚,太冤枉了(退一步讲,最多象征性的的罚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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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7-9-24 11:19: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4 12:14 编辑
BlackHeart 发表于 2017-9-23 11:53
同意大家的观点,人都死了,同伴给几千块钱不是个事,上诉方表面胜诉,应该连上诉的律师费都没能捞回来。但 ...

看了一些回帖,似乎就你我认为领队赔点钱应该的。

我挺失落的:一是简单粗暴,领队责任与队员责任混为一谈;二是如此冷漠?


点评

我也没仔细看,不明白为什么是7个人被起诉,不是领队一人也不是全队所有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4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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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7-9-24 11:31: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4 13:29 编辑

我认为这个案例,这个二审判决,信息量很大,不是说“以后只能自己玩”。对领队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那种只是“”认识路加上体力好“”的领队,掂量一下吧:你有基本的管理能力、危机预防能力、领导能力吗?赶紧提高自己的能力吧。

再说两句:三、四年前,AA领队因自己的明显过失导致队员死亡,遇难者家属打官司,不赔一分钱,雪上加霜。最近二、三年,风向变了,人命值钱了,人的尊严提高了,好几起因领队明显过失、带队能力欠缺造成的队员死亡事件,领队被法院判罚赔钱了。钱多钱少不一定很精准,也没法拿尺子量,关键是不能再一句“领队没挣钱就不赔一毛钱”。司法水准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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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7-9-24 13:51:41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4 11:19
看了一些回帖,似乎就你我认为领队赔点钱应该的。

我挺失落的:一是简单粗暴,领队责任与队员责任混为一 ...

我也没仔细看,不明白为什么是7个人被起诉,不是领队一人也不是全队所有人

点评

出事者,睡了2个小时,才与这7个人一起走(后队)。也许,出事者,喝多了。前队,早就走了,也许,前队没喝酒,或喝得少。 不过,既然是组队活动,所有队员责任与义务应该相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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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7-9-24 14:26:13 | 只看该作者
BlackHeart 发表于 2017-9-24 13:51
我也没仔细看,不明白为什么是7个人被起诉,不是领队一人也不是全队所有人 ...

队伍总共20多人,其他人午餐后提前各自回家了。就剩遇难者、发起人、6个普通队员了。

我这两天闲的,仔细研究了,我这闲的,写了这么多字

点评

我又看了一眼,领队和大家一起喝酒?这活动的确有问题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4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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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7-9-24 14:53:15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4 14:26
队伍总共20多人,其他人午餐后提前各自回家了。就剩遇难者、发起人、6个普通队员了。

我这两天闲的,仔 ...

我又看了一眼,领队和大家一起喝酒?这活动的确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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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7-9-24 15:14:27 | 只看该作者
BlackHeart 发表于 2017-9-24 14:53
我又看了一眼,领队和大家一起喝酒?这活动的确有问题啊

有些香山附近的活动,强度低,时间短,半天,吃午饭前活动就基本结束了,午饭可以喝酒,喝完酒各自乘公交回家。

而那个骑行活动,上午骑行到那个地点,好几个小时,看判决书,有一定强度和难度,午饭后大多数人还要骑行几个小时,原路返回!如此,为何领队与大家喝酒?而且刘先生好像喝了4瓶啤酒?呼呼大睡了,不管?

是个人就能当领队或召集人发起人?那么多血淋淋的教训,不看报不上网?

点评

上次初审阶段我看的时候,是说个别人饮酒,领队不劝阻,这可以是没看到,我认为就算假装没看到也能说得过去。 现在情况有变啊,领队自己就喝,实际组织了一个饮酒骑行活动,家属气愤不是没有道理。还要看看午休时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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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7-9-24 15:19: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4 15:22 编辑
BlackHeart 发表于 2017-9-24 14:53
我又看了一眼,领队和大家一起喝酒?这活动的确有问题啊

不知什么时候起,人们把领队这个词引入到AA制户外。在这里领队决定的线路的制定、车辆的联系、人员的召集以及遇到危险情况时的事情处置。但是如果我们把商业户外和AA户外真正定义的话,那么喜马拉雅式登山和阿尔卑斯式登山将是最好的诠释。在喜式登山中领队就是保姆:车辆、线路、吃、住一切的一切都在他们的考虑之中,你只管走,背不动了会有背夫帮你背,走不动了甚至可以帮你架上顶,当然你必须要有足够的金钱。而阿式登山的精髓是什么:不依赖他人,不靠外界的补给,完全或主要靠登山者自身力量从事攀登各种山峰的登山活动。没有背夫来帮着背装备,没有后勤的补给支持……阿式登山强调的是在登山过程中对“独立与公平”精神的体验,同样这也是AA户外的内涵,当然还要再加一条:环保。



1、户外第一原则:永远依靠自己!
AA户外许多人理解成费用AA,这是当前AA户外最大的误区,其实不仅仅是费用AA,责任和风险同样AA,因此户外出行时,不是只有队员面临危险(南宁和北京灵山事件),领队也同样面临户外的危险(这次太白和新疆事件)。看过垂直极限和冰峰168小时的都知道,当有人处于绝境并且危及到其它队员生命时,割绳可能是唯一选择。这就是登山的法则,我不是说不救助,团结和互助是登山精神中最宝贵的财富,但是为什么又要把这个场景展现在大家面前,因为现实是残酷的,你必须明白,如果你想选择这种生活方式必须去勇敢面对有一天或你本人或你的伙伴会割去你头顶的绳子。明白这个才能明白2007珠峰攀登时,为什么霍尔濒临死亡时没人去救。一些朋友进入户外时(对不起还不能把你们叫驴)总是或多或少在寻找一种依靠,这样才出现了这个领队照顾人不细致、老驴看不起我们新驴的抱怨。从1786年到1865年间,国外几乎所有海拔3000~4000公尺以上的山头都被一一的踏足,后来世界登山界称这段时期为阿尔卑斯的黄金时代。一些阿式登山的法则早已形成,在阿式登山里,不要想着别人的会帮助我,在这里每个人都在独立地面对着大山。别人帮助你那是别人的事,但是自己要明白:我必须依靠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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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大家的理论依据是这个权威帖!

我个人认为上述说法有重大问题,严重错误!最近我会专门发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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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7-9-24 16:02:02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4 15:14
有些香山附近的活动,强度低,时间短,半天,吃午饭前活动就基本结束了,午饭可以喝酒,喝完酒各自乘公交 ...

上次初审阶段我看的时候,是说个别人饮酒,领队不劝阻,这可以是没看到,我认为就算假装没看到也能说得过去。
现在情况有变啊,领队自己就喝,实际组织了一个饮酒骑行活动,家属气愤不是没有道理。还要看看午休时间多长,短时间好说一点,如果2小时以上,这种活动就不纯了。我个人喜欢比较纯粹的户外旅游活动,事先说了中午有长时间午休,我就不会去了,如果去了才知道更会不高兴,别人吃吃喝喝我也不能看着啊,是不是有被请自愿购物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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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7-9-24 16:2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4 16:29 编辑

男子骑行活动途中意外死亡 责任由谁担
2017-08-09 18:00 自行车
转自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63389738_120809


  正义网北京8月9日电(见习记者杨蓝)二十余名骑行爱好者组织骑行活动,中午共同烧烤饮酒,返程途中,队员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刘某家属张某、周某起诉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队员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146万元被驳回,现张某与周某以汤某等七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自行车协会不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所以不再要求自行车协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汤某等七人未尽到此次事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2日,刘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俺家庄附近河边共同饮酒烧烤。午饭过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刘某午睡两小时后,大约16点左右与汤某等七人最后一同返程。返程途中,刘某在队尾骑行,后因接一快递电话落后队友。16时15分,刘某的自行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其严重摔伤,在被送往门头沟医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22点,刘某尸检酒精含量是56.4mg/ml。”上诉人代理律师指出,据该骑行微信群中的群友透露,骑行是禁止饮酒的。汤某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明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依旧让聚餐场地经营者提前安排了酒水,在刘某大量饮酒时又没有劝阻,对同伴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在返程途中,汤某等七人作为同伴没有安全底线,放任刘某落下队伍很远,在刘某出事后,经过往的车辆提醒才知道其发生了意外,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漠视。

  “警察到现场后,反复询问和主动要求已经返回现场的部分被上诉人,让他们拨打急救电话,有部分人说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实际上已经过了25分钟后,警察发现先行到场的被上诉人没有一个拨打急救电话。”在上诉人代理律师看来,同行七人没有对刘某尽到互相救助的基本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张某和周某的指控,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辩称,骑行是自发性,群众性活动,自发参加,自担风险,且刘某有丰富的骑行经验,对活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而汤某只是倡议者,并非组织者。

  “从事故认定的情况看,无任何证据表明刘某的死亡与饮酒有关。”被上诉人律师指出,关于刘某受伤和死亡的原因,交通部门在事故说明书中有确定的调查结论,系刘某单方的事故导致。

  回忆刘某出事之后的细节,被上诉人熊某与夏某称,当天16点30分左右他们二人最先返回现场,16点41分,最后一名队友到达现场,而且,到了现场就给120打了电话,同时协助民警维持秩序。

  “当时120表示无车可派,最后拨打了999,而刘某在急救车到的时候都是有呼吸的。”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说。

  “刘某的受伤、死亡是个人事故导致,且在事故发生后,七名被上诉人均参与救助。”被上诉人代理律认为,酒水系队员自发购买,饮酒是自我放任的危险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骑行,并饮酒,七名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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