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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大反转!骑行活动途中死亡 家属索赔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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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7-9-23 06:44: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特 于 2017-9-23 06:47 编辑

骑行活动途中死亡 家属索赔二审改判

北京一中院
13小时前7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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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在参加骑行活动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刘某某的家属张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14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和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和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改判汤某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2日,刘某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区安家庄附近河边共同烧烤饮酒。午饭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汤某等七人与刘某某最后一同返程。在骑行返程途中,刘某某在骑行的队尾,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救护车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当日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家属张某、周某认为汤某等七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故起诉要求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14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某、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汤某等七人是否应对刘某某的死亡负相应的侵权责任;自甘风险能否成为汤某等人的免责事由;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则汤某等七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对于汤某等七人是否应对刘某某的死亡负相应的侵权责任,也是几个焦点问题中最关键的。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汤某等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违反了这一注意义务。对此,法院认为,在类似于本案相约骑行这种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中,相约者之间并不负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被约之人一旦以实际行动加入到骑行活动中,则本案不仅存在单纯的相约行为,而且在相约之后汤某等七人与刘某某按照同一路线共同骑行,因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汤某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增加了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但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汤某对大家的饮酒行为有任何的提醒和劝告,反而是有大量证据表明汤某自己也和大家一起饮酒。此外,作为组织者的汤某只要安排或者建议一两名骑友跟随在刘某某附近进行提醒或随时提供帮助,刘某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几率就会降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人在现场以致耽搁了黄金救助时间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
对于自甘风险能否成为汤某等人的免责事由的问题,法院认为,相比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自己损害而言,来自外部风险和受害人本人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更应得到队友或伙伴的救助。在类似于本案这样的共同骑行活动中, 大家组队骑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锻炼身体、增进友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风险。因此,参加共同的骑行活动,往往不是自甘风险,反而是为了降低风险。
最后,汤某等七人之间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具有一定骑行经验的骑行者,仍然不顾安全而饮酒骑行,并造成骑行返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汤某等七人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汤某等七人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汤某等七人的赔偿数额。汤某因作为组织者在骑行活动中较之一般参与者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应当承担相对较大责任,其他六人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
据此,北京一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汤某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六人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2#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6:55: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以后户外活动中的饮酒要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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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只能自个儿玩了,这样额外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11:18
注意这句:对于自甘风险能否成为汤某等人的免责事由的问题,法院认为,相比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自己损害而言,来自外部风险和受害人本人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更应得到队友或伙伴的救助。在类似于本案这样的共同骑行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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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6:55: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注意这句::在类似于本案这样的共同骑行活动中, 大家组队骑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锻炼身体、增进友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风险。因此,参加共同的骑行活动,往往不是自甘风险,反而是为了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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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6:55:5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领队们都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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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7:03: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老特 发表于 2017-9-23 06:55
以后户外活动中的饮酒要注意啦。

注意这句:对于自甘风险能否成为汤某等人的免责事由的问题,法院认为,相比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自己损害而言,来自外部风险和受害人本人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更应得到队友或伙伴的救助。在类似于本案这样的共同骑行活动中, 大家组队骑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锻炼身体、增进友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降低风险。因此,参加共同的骑行活动,往往不是自甘风险,反而是为了降低风险

点评

奇人,必须是奇人。骑行者在骑行有中必须眼观六路,耳天八方的能力。因为既要给自己观察路情,路况,还得观察后面骑友是否有摔倒,以便及时救治,否则必需承担责任。请问判者你骑行时是否做得到?至于喝酒都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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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9-23 08:05: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石山 于 2017-9-23 08:27 编辑

1.判决中说“汤某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增加了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实质否决了约伴活动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降低了选择参与活动(包括活动方式、活动线路等)的自主性责任,不承认发起人与组织者存在责任区别。
2.这个改判法官缺乏对活动基本的认知,混淆了骑行活动间与风险发生后的互助责任。事实上,
骑行间几乎无法存在互助行为。此类骑行活动自甘的是骑行间的风险,所能降低的只是出险后的救助风险。

3.这个判例若成终审案例,因加大约伴活动发起人(组织者)的责任,将严重危害户外活动开展。




糊涂僧判了糊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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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u
法官需要参加户外领队培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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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9-23 08:50: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石山 于 2017-9-23 08:54 编辑

对于判决赔偿金额,出于人道可以接受。对于判决性质,完全不可接受。
(法官有变相判决安慰抚恤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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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谁组织谁害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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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7-9-23 08:54:42 | 只看该作者
石山 发表于 2017-9-23 08:50
对于判决赔偿金额,出于人道可以接受。对于判决性质,完全不可接受。

以后谁组织谁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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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9-23 09:06:01 | 只看该作者
又一中国特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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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判者先去体验一下生活,那时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感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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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9-23 09:41: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3 12:26 编辑

1、我认为判汤某赔偿一些,合理,领队是一个队伍的灵魂,责任重大。

2、其他六人是队员,无明显过失,不应该被判罚。他们不是急诊医生,也不是救援队员,第一次遇到那个场景,谁都懵逼,反应迟钝正常。太冤枉。

3、再退一步,如果非要判罚六名队员,领队被判8000,队员应该1000~2000.大概这个比例关系。如果队员被判罚5000,领队应该判罚25000~30000。8000对5000,严重忽略了领队的作用与责任。

4、遇难者家属索赔146万,缺德!我估计,如果家属不起诉,领队和六名队员也会自愿捐些钱,他们会组织好友募捐。估计比这个判罚的38000明显要多。而且他们可能还会看望家属,用其他形式帮助家属。

5、一些人户外中午喝酒,不喝酒就吃不了饭?????臭毛病!!!!晚上回到城里再喝不行吗?领队应该制止;再退一步,非要喝,意思一下得了,不能像在家一样敞开喝。领队有责任制止!

6、此案再次说明,领队责任重大,除了户外技术要过硬,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户外团队领导能力。

7、中国户外理论建设基本是零。对AA活动领队与队员之间责权利关系界定划分,没有统一说法,而几篇所谓权威帖子,其中关键问题解释很荒唐,比如绿野风版左上角置顶的权威帖,有明显漏洞,重大错误!(个人观点)。一声叹息!






点评

此案说明出门不喝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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