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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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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大反转!骑行活动途中死亡 家属索赔二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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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17-9-26 14:14:3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家属应该把卖酒的,109过道的设计者和筑路工都列为被告。说不定二审法官也会支持的。
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朋友聚会,同学约餐,都有风险,都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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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发表于 2017-9-26 15:27:1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6 11:02
建议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民庭法官、审判长、法院院长(包含各省高院院长)来绿野风版学习户外重大事故如何判 ...

法官糊点没事~判官而已~领队不糊才好

点评

其实我也倾向于这种观点,钱财是身外之物啊,法官这个判决简直的对原被告无关痛痒,更像是律师们搞事赚钱糊口,难道户外圈人士还真的会群情激愤? 每次领队惹上官司都会这样,很多人说什么以后不能带队之类的话,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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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17-9-26 15:33:4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海豹 于 2017-9-26 17:29 编辑
黑葡萄干 发表于 2017-9-26 15:27
法官糊点没事~判官而已~领队不糊才好


精辟呀!

领队水平应该高一点,不死人最重要!活着把队员带出去,也要活着把队员带回来,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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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刀领队因为自己低能、失误,把队员带死;跟优秀领队遇到意外事故,发挥能力,拼命把队员都安全带出来,一样吗?

领队把活生生的队员带出去,因为自己的能力欠缺,带队途中发生重大失误,导致有队员死了,回来后不用遇难者家属打官司,领队主动赔队员家属100万,200,300万人民币,遇难者家属愿意吗????????


是钱的问题吗?钱能解决遇难者家属的悲哀吗?













点评

等判有点晚了~不喝是预先最好的选择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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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17-9-26 15:43:07 | 只看该作者
黑葡萄干 发表于 2017-9-26 15:27
法官糊点没事~判官而已~领队不糊才好

呵呵,无语了。。。不再就此问题发言了。

点评

别闪呀~偶学习哒~不当之处~多指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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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表于 2017-9-26 16:22:13 | 只看该作者
水杉的天空 发表于 2017-9-26 12:23
出事者,睡了2个小时,才与这7个人一起走(后队)。也许,出事者,喝多了。前队,早就走了,也许,前队没 ...

陪他一起走的人还更负责,家属起诉的目标就有问题。不过也许正是因为放过了多数人,领队和很多人一起喝酒的事才被揭发出来,这我真没想到,性质不一样了。
现在有一些和户外无关的酒驾诉讼案例,似乎是认为一起喝酒的人有劝阻酒驾的义务,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这样要求能挽救一些人的生命。召集饮酒骑行活动可比看见别人喝酒不劝阻严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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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7-9-26 16:51:3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6 15:43
呵呵,无语了。。。不再就此问题发言了。

别闪呀~偶学习哒~不当之处~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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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17-9-26 17:00: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老海豹 发表于 2017-9-26 15:33
精辟呀!

领队水平应该高一点,不死人最重要!活着把队员带出去,也要活着把队员带回来,这才是最重要的 ...

等判有点晚了~不喝是预先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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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17-9-26 17:07:08 | 只看该作者
黑葡萄干 发表于 2017-9-26 16:51
别闪呀~偶学习哒~不当之处~多指教~

我水平低,你请ZOU教授指导你吧@Z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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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17-9-26 17:19: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一: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1、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右侧通行;
2、道路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3、有自行车道的,应当在自行车道内行驶;
4、没有自行车道的,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距右边1.5米内)行驶;
5、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自行车道;
6、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市区道路,左边为机动车主道,中间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
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边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
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规定:
1、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自行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2、应当下车推行通过;(真的真的很不爽这条规定,我做不到)
3、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自行车遭遇天桥很痛苦,哎)
4、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5、立交桥下的混合隧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可通行)
6、人行天桥——单车可推行通过
三:自行车其他规定:
1、自行车载货:高不得超过离地1.5米,宽左右不得超车把0.15米,长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不得超出车身0.3米。(规定得真详细)
2、不得载人(12岁以下儿童例外)。(儿童不算“人”,哈哈)
3、独轮自行车或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不得上路。(这种车不可以上路,囧)
4、未满12周岁不得独自骑行上路。(基本上可以当作是小学生不可以)
5、不得醉酒驾驶。
6、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不得扶身并行、双手离把骑行。(哈哈,还记得我们放肆张扬的青春年少么?像少年啦飞驰)
7、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囧死,满大街装了马达的自行车突突突,这点确实该下力度检查一下,禁止!)
四:相关处罚:
1、骑自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可处警告或罚款5-50元,拒绝接受罚款的,可扣留自行车
2、骑自行车违法被交警查获,骑车人无自行车合法来源证明的,交警可以扣留自行车(扬州交警最近很牛逼)。
五: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2、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六: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1、一般遵从: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2、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有明确规定交通参与者应遵守的,属低级原则。
3、安全原则,即:行为责任意识。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但行为人应预见到行为后果的,属高级原则。
4、一般来说,违反低级原则的责任大,违反高级原则的责任小。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
1、交警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定责的:一方过错,全责;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的作用、程度,定主次、同等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属意外,各方均无责;一方故意,他方无责。
2、无法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只载明已知事故情况、事实。
3、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对事故成因、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行政裁决的法律文书,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可作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依据。
八: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1、事故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双方自行协商、交警调解、法院裁定。
2、轻微事故可双方自行协商赔偿;
3、一般事故若双方同意由交警调解的,双方应书面向交警申请;
4、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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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17-9-26 17:22:3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只看该作者
领队涉嫌组织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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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领队好像也一样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9-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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