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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运动本身带有危险性,而责任的判断不是以哪一方的伤重,或哪一方的身份(雪友or教练)来判断。
下面是转自中国滑雪协会的《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该守则是国际雪联守则的中国版,具有参考意义。当然,其不属于法律性文件,司法审判程序也并不一定以此为依据。楼主依然可以尝试司法程序。
三、控制速度和采用适宜的滑雪方式
滑雪者的滑行要有控制。滑雪者应根据其滑雪水平、雪道雪质条件、气候及雪道拥挤状况,采取适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滑雪者的相撞通常是由于速度过快、失去控制和没有看到其他滑雪者所致。一个滑雪者一定要有能力在滑行中停止、转弯和在自己视线范围内活动。在技术欠佳、雪道拥挤及地形起伏地区域或视线不好甚至受阻的地方,滑雪者必须慢速滑行或停止滑行。
五、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
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从后面滑来的滑雪者应选择不会给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险的路线,后面的滑行者如果与前面的滑行者在同一方向滑行时,要主动保持前、后、左、右的安全距离。
六、超越或横越
滑雪者从另一位滑雪者的后面超越或从前侧面横越滑行时,有责任保证前面滑行者的正常滑行,留给被超越或被横越者足够的滑行空间。
十二、滑雪者要知晓自身的“伤害保险”。
滑雪场所应为每位滑雪者“上保险”,每位滑雪者在滑雪之前应知晓自身的“伤害保险”状况,并可以提出增加保险的份额与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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