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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腊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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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长线] 2012年9月7号-13号鳌太穿越【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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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发表于 2012-9-21 12:46:03 | 只看该作者
想想11年的时候我们一行人穿越鳌太,我状态一直不太好,幸运的是我们有好的领队和好的队员,一有大雾领队就会收拢队伍调整状态。
我一到营地进了帐篷就不想动,但那几个大老爷们,给我端水送饭,相比之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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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发表于 2012-9-21 12:51:06 | 只看该作者
无兄弟不登山 发表于 2012-9-21 11:10
我尽量不提及队员,怕打击面太广,同时,我也理解在那样恶劣的环境下,人性自私的一面会有多恶,我自己尽 ...

居然还有脸出来晒照片,可惜没有把照片上的人名一个个标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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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发表于 2012-9-21 12:59:50 | 只看该作者
子龙死了 发表于 2012-9-21 10:18
一看就知道你没玩过几次户外,或者没有跟过专业一些的队伍,像这么大难度的路线,领队跟队员一定要拉练两 ...

子龙很专业的嘛!分析正是要领所在!领队就是团队中坚定力量(因为“领队”)制定好一切会发生意外可能的应对。作为领队没能及时处理这种掉队事故机制及果断决定实属不该为“领队”!相对来讲我们每次穿越自身也都要有各种意外应对措施!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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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发表于 2012-9-21 13:01:49 | 只看该作者
队员跟上队伍不敢落下的心里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怎样,在那样恶劣的情况下丢下任何一个队员都是不应该的,走完、风景难道比一个生命更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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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发表于 2012-9-21 13:06:11 | 只看该作者
各位看看这句话吧

‘无收队’ 亮了,这不是给了领队一巴掌

未命名.jpg (57.13 KB, 下载次数: 112)

未命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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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发表于 2012-9-21 13:07:11 | 只看该作者
赵阳 发表于 2012-9-21 03:08
结局:果果福大命大平安被营救,感谢江苏腾龙户外和陕西蓝天救援队,虽然没有酿成大祸,但是足够我们所有户 ...

感谢你坦诚,一个真实版的“穿越”故事...
穿越:http://www.doyouhike.net/forum/safety/digest/17018,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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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发表于 2012-9-21 13:11:13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关注果果事件一路追到这里的。作为一个热爱户外运动的律师,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表达一下我的看法。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不遗余力地宣传、呼吁,来普及一些关于户外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即使我的声音在某些人耳朵里仍然微乎其微。
        我从本科到硕士所学的专业都是法律,上学时有一堂课让我印象深刻,那就是在湖北手手案例,当时这个事件轰动全国,而我也刚刚踏入法律的门槛。我们的侵权责任法老师和同学们关于这个事件做了一堂案例分析和讨论。当时这属于前沿案例了,可悲的是接下来这么多年里,户外伤亡事故变得屡见不鲜,领队到底有多大责任这个议题也是纷争不断。
   
    有人会认为对于道德层面的事情,谴责谴责就完了,何必较真。对于这种想法,这是纵容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退化的问题,把反主流当做特立独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此不做讨论。


    撇开道德不谈,领队的责任难道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吗?看到有人说,领队责任太高谁还做领队啊。这话没错。户外活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对领队强加过高的法律义务是有失公平的。但是这就意味着领队对队员的安全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发生事故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吗?当然也不是。
   
    我国对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指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以有过错为前提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是过错?简单地说过错就是违反了注意义务。“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牺牲社会安全成全个人自由,或者反之,都是极端、不合理的。
   
    在任何的社会活动中,我们每一个个体都可能因为职业的关系或在先行为的关系对其他个体存在某种注意义务,比如开车(即使免费)搭载同伴的时候,不能超速驾驶、不能闯红灯,作为教师时不能让学生做有显著危险性的活动。
对于商业和AA两种户外运动,领队也存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只是程度会略有不同,商业活动中的领队注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得更高一些。领队在进行AA活动时,由于领队(动词)这一先前行为产生了他对队员要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的参考基准是力所能及地实施了符合户外运动避险的基本规则以及在普通人标准的常识判断下做出的行为。违反这种义务,领队就产生了过错。
   
     在果果这个案例中,当领队自身遇到极大的危险,或者危及到其他队员的人生安全时,要求领队立刻实施救援,这样的义务是明显过高的。但是在危险性很小的情况下,以消极的态度(在队伍没有危险时抛弃队员,到达目的地不报警求援)放任队员发生生命危险,这很难说领队没有违背他应当承担的义务。因为他至少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时背离了一个精神正常的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下会做出的正确行为,这就可以称之为过错。如果事件主角果果因为领队的过错行为发生不测,领队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看到国内户外运动的各种突破下限的事件,我想“辨明有责和无责,明确责任界限”不仅仅不是某些人嘴里的绊脚石,恰恰应该是户外运动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

我的格式凌乱了。。。请大家见谅。。。。

点评

学习了!  发表于 2012-9-21 16:05
说的非常中肯!学习了!  发表于 2012-9-21 13:59
法律人士探讨很有必要。AA领队的法律责任,我们是参照北京灵山夏子事件,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发表于 2012-9-21 13:43
每年户外都有祭山祭水的,事故成因均有不同。户外有风险,不能把户外安全过于寄托在领队及同行者身上。  发表于 2012-9-21 13:36
A领担责前提是有严重过错;商领担责前提是有一般过错。但损害结果的发生须与过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发表于 2012-9-21 13:31
前辈 需要跟您请教!  发表于 2012-9-21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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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发表于 2012-9-21 13:13:00 | 只看该作者
一群混蛋。
看样子根本就不是一个团队,只是一起A车费而已。
别以为自己这次安全了,你们按这种想法下去,出事是必然的,你们中任何人都可能遭遇果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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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发表于 2012-9-21 13:56: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狼妙 于 2012-9-21 13:57 编辑

A领担责前提是须有法律上的严重过错,且损害结果的发生须与严重过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商领担责前提是须有法律上的一般过错,且损害结果的发生须与一般过错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每年户外都有祭山祭水的,事故成因均有不同。户外有风险,不能把户外安全过于寄托在领队及同行者身上。
AA领队只是活动发起人而已,并不牟利,参与活动者都应该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户外行为有基本的辨识和控制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说白了,就是量力而行,当然,力所能及下户外的友爱互助精神也很重要。

点评

或男或女,生命均可贵。总结带队经验,评估户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发表于 2012-9-21 21:58
和JB人性有毛线关系。动不动搞人身攻击的、说人家灭绝人性的,换成他们也不一定强到哪里去  发表于 2012-9-21 18:27
狼妙别费心思了,这事儿明摆着的同情弱者思维在做怪。试想如果一个男人被扔山上,死了都没这么多事儿。 腊八纯属缺乏经验,临时决策性失误,  发表于 2012-9-21 18:25
顶,妙哥,绝对经典  发表于 2012-9-2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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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发表于 2012-9-21 13:56:44 | 只看该作者
哪冒出这磨多会骂人的,没事干了吧。

点评

谩骂与辱骂,尽可能淡定,不要搭理。  发表于 2012-9-2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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